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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代母签字保险金转眼归前夫

2000-02-12 来源:生活时报 刘萍 我有话说

陈女士结婚后迁入夫家生活,家中仅有寡母一人单过。眼看母亲渐渐年老,为防不测,陈女士与母亲商量后,决定为母亲投保十万元金额的人身险。填写保单时,面对受益人这一栏,出于一种传统的心理,陈女士母女商量后填写了陈女士的丈夫张先生的名字。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,陈、张二人却发现双方的性格很合不来,无奈之下只好分手。陈女士又搬回家中和老母亲共同生活,没想到陈母受女儿婚姻失败的打击,竟从此一病不起,很快就人事不省。陈女士面对病危的母亲,对前夫的敌意又加深了几分,想起自己为母亲投保时竟将受益人指定为他更是后悔莫及。在咨询了保险公司之后,陈女士立即发出了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书面通知,由于母亲人事不知,陈女士便自作聪明地在书面通知上代写了母亲的名字。

半个月之后,陈母逝去,陈女士到保险公司领取了10万元的保险金,并为没将这10万元便宜前夫而略感欣慰。但张先生辗转得知此事后,通过朋友看到了陈女士发给保险公司的、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,一眼认出陈母的签名是陈女士的笔迹,便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该10万元归己所有。

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,陈女士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未征得被保险人陈母的书面同意,因此该变更行为无效,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依然为张先生,遂判决由陈女士返还张先生10万元保险金。

我国《保险法》第62条规定: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,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。陈女士的经历提醒人们,依法行事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,否则将自食其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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